【对下列哪些拟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应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作出某些重大决定时,依法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利要求听证。这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程序性规定,也是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几类拟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1. 责令停产停业;
2. 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3. 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金额由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
4. 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此外,在一些特定领域,如环保、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可能对“较大数额罚款”作出更具体的规定,行政机关在适用时需结合当地实际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听证程序是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的重要途径,有助于提高执法透明度,确保公正合理。因此,行政机关在作出上述决定前,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否则可能构成程序违法。
二、表格展示
序号 | 拟作出的决定类型 | 是否应告知听证权利 | 法律依据 |
1 | 责令停产停业 | 是 |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
2 | 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 是 |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
3 | 较大数额罚款 | 是 |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
4 | 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 是 |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
5 | 一般警告或较小数额罚款 | 否 | 不属于听证范围 |
6 | 未达到“较大数额”的罚款 | 否 | 不属于听证范围 |
三、注意事项
- “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因地区和行业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参考当地相关法规或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 听证程序通常由行政机关组织,当事人可申请参加并进行陈述和申辩。
- 若行政机关未依法告知听证权利,当事人可以依法提出异议或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通过规范听证程序,不仅能够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也有助于提升行政执法的公信力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