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落实《物业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保障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住宅小区、商业楼宇以及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非住宅类建筑的物业管理。
二、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一)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至少30日向全体业主公告筹备工作情况,并接受业主咨询。
(二)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业主推荐产生,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后,需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备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并定期向业主公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财务收支等情况。
(二)对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业主有权要求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并追究责任。
四、专项维修资金
(一)专项维修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程序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二)当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时,可按年度预算安排补充资金来源。
五、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以上就是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希望各相关部门能够认真执行,确保广大居民享受到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同时,也希望社会各界给予支持配合,共同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