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确保财政部门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独立性和透明性是非常重要的。为了防止权力滥用和不当利益输送,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其他形式的经济收益。
这种规定旨在保护公共利益,避免行政机关因追求经济利益而影响其执法公正性。通过明确财政部门与行政机关的职责边界,可以有效防止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处罚时出现偏颇或不公的情况。同时,这也符合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有助于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
总之,财政部门与行政机关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行政处罚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公开,维护社会正义和法律尊严。